日德药价形成机制浅析
在世界各国控制医疗费用的努力中,药剂费往往是其中的重要抓手,我们考察了日本和德国的 药价形成机制和报销模式,发现在这两个社会医疗保险为主要支付方的国家,政府在药品报销 价格的确定中占主导地位,同时药房等终端部门的话语权也比较强,这使得一旦支付方主导药 品降价,其中很大一部分压力还是会被传导到药企。
在日本,首创药按成本定价,其他原研药以首创药为基准定价,而仿制药则以原研药价格的一定 百分比定价,因此控制住了首创药价格也就控制住了所有药品的价格。在这一框架下,日本引入 对有用性、市场性和创新性的加算制度,鼓励药企加大研发投入;同时实施定期药价调整、再算 定等规定控制已上市药品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医保资金的可持续性,却也大幅度 限制了日本市场出现重磅药的可能性。
德国对专利药品采用附加效益评估加谈判的模式确定医保支付价格,给予效益更优的药品潜在 的溢价空间;不具备附加效益的专利药品以及非专利药品则通过参考定价制度进行报销,通过 患者自付金额的变化引导大众选择价格更低的药物。
日德两国也都把仿制药作为提升可持续性的重要抓手,而日本由于仿制药降价相对温和、专利 延长制度特殊以及再审查制度带来的市场独占期偏长等原因,仿制药替代率还有较大进步空间; 相比之下,德国在报销制度之外还鼓励医生开具通用名处方,以及在药房层面实施仿制药强制 替代,展现出更为充分的仿制药替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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